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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造车,最大的难点其实在这里!

来源:汽扯扒谈 | 2016-09-13 14:47:43
在一些“传统”汽车企业“巨婴”们还纠结于“合资股比开放”的问题时,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造车”企业却在8月纷纷召开建厂新闻发布会,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造车企业到底靠不靠谱呢?

      在一些“传统”汽车企业“巨婴”们还纠结于“合资股比开放”的问题时,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造车”企业却在8月纷纷召开建厂新闻发布会,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造车企业到底靠不靠谱呢?如文章主题,今天,四哥准备从申请整车“资质”的角度,和朋友们分享一下“新进车企需具备哪些条件?”

汽车圈内的朋友们都熟知,汽车整车在我国是属于“核准”制的产业,即需要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合法”地从事汽车整车的生产制造,也就是俗称的“资质”。因目前广泛的共识是“传统内燃机汽车产能”已经过剩,新建传统内燃机整车企业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已经极小(合资企业或许可带条件批准),也许这是最近新兴的“互联网造车企业”都以“新能源汽车”为切入点的一个原因之一吧;以此为前提,四哥下文所述观点及引用的论据,也均是围绕“新进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准入条件”展开。

8月12日,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2)。

(五)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另外,该《规定》中也明确“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实施改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针对此条,四哥打个比方,如果蔚来汽车在江淮现有电动车上做一些简单的外观改装,并且继续使用江淮的公告和品牌,那么,就不需要申请“新”的准入许可。

对照新兴的互联网造车企业,都是以“新能源汽车”为切入点,因此,也都会“基本满足条件(一)”,该条件中包括的主要法规或文件有: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国家发改委会第8号令;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适用于有外商参股的情形,因目前整车合资股比仍没有放开,外商独资企业无法单独申请;如蔚来汽车目前其注册工商信息显示是香港NextEV limited的独资企业,不具备申请条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工业(2006)2882号;

4.《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5号;

5.《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仅适用于有外商参股的情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11号;(仅适用于有外商参股的情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条件(五)也会基本满足;条件(二)主要是针对现有汽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独立“资质”的情形,如北汽新能源申请独立资质就属于此情形。

下面,四哥将结合之前的职业经历,摘录条件(三)中附件1和条件(四)的主要要求,并将之前申请整车资质时,对相关要求的部分解释做一个介绍,供各位参考。因条件(四)“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覆盖的范围更广,并且覆盖了部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内容,所以四哥先介绍“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在“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中,共计6大条36分项,范围覆盖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过程一致性以及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其中36分项中,15项标注了星号的是否决项,对规则符合性的解释290多条,考核方式说明500多条,为了更直观介绍该规则,四哥特地整理了如下的列表(其中省略掉了非否决项的解释和全部的查阅证据/考核方式——如果有需要了解详情的朋友,可以给四哥留言互动):

请各位读者注意,在“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要求中,特别明确了无论是轿车还是“其他乘用车”,车身的大型冲压件是“不允许外委加工”的,如蔚来汽车宣称的“外包给江淮代工”的模式,就不符合此条规定!

如上图第16项的相关要求,结合汽车产业政策解读,新建企业需要体现能够“推动中国汽车产业”技术发展,能够在那些技术方面取得先进性并对行业产生影响.......而目前乐视、威马、蔚来、车和家等新兴企业,要么研发中心全部在国外、要么让国外的小型工程公司参股、要么是外资企业,如果他们要申请资质,以四哥过来人的经验看,这一点受到审核团挑战的可能性极高,也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否决”项。

从目前已经公开报道的信息看,四哥还没有看到任何一家互联网造车企业宣布有计划或者准备建立自己的“实验测试”能力。

注:如果是全部“外包”的模式,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都没法申请。

目前一些报道指出,新兴互联网企业造车将更多的“权”下方给供应商,进而获得更短的产品开发周期,这样,很有可能就是车厂在开始阶段不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技术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也就会无从谈起“对供应商极其关键零部件进行评价和选择......",将来一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两者之间的扯皮也会极有可能波及“无辜”的顾客。

如四哥此前提及,目前看起来乐视是不准备“销售”自己的汽车,而是全部“销售”给自己的租赁公司,这样做不知道该如何满足“实际用车人”对服务的需求?

当然,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规则除上述明确列示的要求之外,还有很多隐含的条件,如需要建立投资不少于5亿人民币的研发中心(这个需要在生产制造地,或者至少是生产制造国),市场竞争分析与定位、产品定价、投资的经济性和回报等……

在具体审查阶段,还有很多研发手段/工具,四哥也不确定一些互联网造车企业是否听说过,譬如动力学分析及机构运动学分析,主要用于整车、车架、车身、车门、等关键机构(零部件、总成)的动力学分析,需要的软件工具如ADAMS、RecurDyn、MotionView(HyperWorks的多体动力学仿真模块)、SIMPACK、Dytran(瞬态动力学分析软件)、FEDEM(机构动力学分析软件)、SAMCEF Dynam(SAMTECH软件系统的模态动力学分析模块)、MECANO Motion(SAMTECH软件系统的刚柔多体系统分析模块)等。安全性能分析工具如LS_DYNA、Hyperworks、OASYS、VPG、ALD等。当然,还有很多专业的工具,四哥在此不能一一列举。

针对上述要求,四哥就不一一做解释分析,希望一些互联网造车企业不要看到四哥扒出这些要求之后,给“吓尿”了!最近,“董小姐们”也信心满满地要造车,四哥希望你们在看这篇文章前,最好先垫片“尿不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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